288sb.com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队伍建设是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三条 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四条 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和就业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和就业推荐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导师应认真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研究生教材和课程建设,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第七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认真组织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所在学院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第八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及时和定期与研究生沟通,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九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 导师必须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学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或各类出国项目、研究生科研项目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二条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导师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博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且任正教授职称须满一年。
3.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学术造诣较深,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近五年以来(具体时间区间根据遴选工作起始的时间划定)的科研情况符合下列条件:
在科研成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5篇),其中必须有1篇本学科认定的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或SSCI、A&HCI收录期刊的论文。
(2) 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必须有1篇本学科认定的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或SSCI、A&HCI收录期刊的论文,和2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
(3) 近五年来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且排名第一,并在本学科国内权威期刊或SSCI、A&H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4) 近五年来主编出版高水平有影响的研究生教材1部(该教材获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或被教育部确定为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且排名第一,并在本学科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
(说明:1篇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可折算2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
在科研项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来主持国家级社科/自然基金项目课题1项。
(2)近五年来主持省/部级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项。
(3)近五年来主持省/部级社科基金课题2项。
(说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的子项目按省级社科项目划分类别)
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申请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7周岁,已聘任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62周岁以后不再招收博士生。
5.符合所在学院及学科对于博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
第十五条 校外人员兼任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要求
1.兼职导师应是我校兼职教授,或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博士生协议的单位的导师。兼职导师应在本学科具有相当造诣和影响,已承担了我校教学科研任务。
2. 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学院有密切稳定的联系。
3.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导师资格审核。
4.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博士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288sb.com。
硕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要求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3.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前沿性研究和成果。申请专业学位型导师者,应满足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任职要求;申请学术型专业导师者,近五年以来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1)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论文2篇。
(2)主持并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申请人出版学术专著可这算C刊1篇,或核心论文2篇;译著、研究生教材可折算核心期刊论文2篇。同一成果只做折算一次。)
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参加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5. 符合所在学院及学科对于硕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
6.申请学校重点和特色学科导师者,经学院讨论、学校学术委员表决通过,可以认定。
第十七条 校外人员兼任硕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
1.兼职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我校相关教学单位有稳定的教学或实习的合作关系。
3.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导师资格审核。聘期一般为三年。
4.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288sb.com。
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设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遴选条件,制定工作程序及规则,并报送288sb.com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导师遴选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符合条件者可向所属学位分会提出导师遴选申请。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分会根据制定的工作规则,严格进行审核。各学位分会进行导师遴选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学位分会应在校内公布其审核遴选通过的导师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导师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名单公示期内受理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异议,并负责组织对相关异议进行处理。
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核
第二十三条 我校实行导师资格审核制度,每三年对所有导师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各学院应根据导师工作职责和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从基本要求、学术业绩、培养质量业绩等方面制定导师资格审核的实施细则,对指导教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继续招收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导师应有前沿性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成果包括在本学科领域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或者承担的科研项目、出版专(译)著及获得教学科研奖项等。刊物范围及成果数量由所在学院在导师资格审核的实施细则中制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导师应有适合培养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具备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由所在学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导师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近两年内无长期出国计划。其指导的在校硕士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名。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导师,或者导师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或行政处分等处理。其中,暂停招生相关处理意见由学院讨论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招生委员会备案;取消导师资格相关处理意见由学位分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行政处分相关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1.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
2.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3.出现严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
4.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学术不端问题;
5.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抽检中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申请资格审核的导师应在人事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能延长任职年限。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可由本人提出延长任职年限的申请,学位分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导师只能提出1次延长任职年限的申请。
各学位分会进行导师延长任职年限资格审核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每年应对导师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与维护,对于职称、在职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导师数据库中更新。
第三十条 导师资格的审核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跨学科导师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为推动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具备下列条件的导师可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1.已获得我校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相应层次的研究生;
2. 在拟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五年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目前正在从事与拟跨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
3. 在原担任导师的学科领域和拟跨的学科领域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学科有紧密联系,跨学科招生和培养研究生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4. 申请人最多可跨包括第一专业在内的两个二级学科;
5. 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不应对申请人原所在学科造成冲击。申请人被批准跨学科导师任职资格后,原所属学科的专职教师应满足二级学科学位点对于专职教师团队的要求;
6. 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 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的程序如下:
1. 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同一个一级学科时,由所在学位分会认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2. 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时,必须取得原学科和跨学科所属的学位分会的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四条 跨学科任职的导师,需按学院和学科规定参加所跨学科的导师资格审核。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288sb.com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